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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澳门公海赌赌船官网工学院 时间:2023-12-17 18:08:11 作者: 本科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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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理解新就业形态的关键不只是新技术ღ◈✿✿、新经济和新业态ღ◈✿✿,而是随之而来的劳动关系的变化ღ◈✿✿,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方式的变革ღ◈✿✿。根据劳动关系的“新”和劳动方式的“新”ღ◈✿✿,新就业形态可划分为三大基本类型ღ◈✿✿:以“去雇主化”为典型特征的新就业形态(I型)ღ◈✿✿、以“多雇主化”为典型特征的新就业形态(II型)ღ◈✿✿、以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方式的新型化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III型)ღ◈✿✿。新就业形态亟待克服的主要短板是由劳动关系的“新”所导致的ღ◈✿✿,其中最为突出表现是I型新就业形态中的“去雇主化”带来的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和权益保障问题ღ◈✿✿。

  全球经济增长低迷ღ◈✿✿、国际贸易摩擦加剧ღ◈✿✿、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抬头ღ◈✿✿、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ღ◈✿✿、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ღ◈✿✿,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的就业问题造成冲击ღ◈✿✿,“稳就业”“保民生”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ღ◈✿✿。在这一背景下ღ◈✿✿,基于信息技术以及与之相关的平台经济ღ◈✿✿、共享经济ღ◈✿✿、“网红”经济等而兴起的各种新就业形态的作用日益凸显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ღ◈✿✿,“疫情突如其来ღ◈✿✿,新就业形态也是突如其来ღ◈✿✿。对此ღ◈✿✿,我们要顺势而为ღ◈✿✿,让其顺其自然ღ◈✿✿、脱颖而出ღ◈✿✿。”

  就新就业形态而言ღ◈✿✿,“补齐短板”的前提是要了解到底什么是新就业形态ღ◈✿✿,存在哪些类型的新就业形态ღ◈✿✿,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各自有哪些特点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尽管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ღ◈✿✿,“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多次出现在官方文件当中ღ◈✿✿,但目前仍缺乏对这一概念的统一界定ღ◈✿✿。一个基本共识是ღ◈✿✿,新就业形态与新技术ღ◈✿✿、新经济和新业态的兴起密切相关ღ◈✿✿,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普及带来的生产方式的变革有关ღ◈✿✿。但新技术同样可以运用于传统就业领域ღ◈✿✿,新经济和新业态中同样可以保留传统的就业方式ღ◈✿✿,因此ღ◈✿✿,理解新就业形态的关键不只是新技术ღ◈✿✿、新经济和新业态ღ◈✿✿,而是随之而来的劳动关系的变化ღ◈✿✿,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方式的变革ღ◈✿✿。根据劳动关系的“新”和劳动方式的“新”ღ◈✿✿,本文将新就业形态划分为三大基本类型ღ◈✿✿。

  新就业形态中最常见的ღ◈✿✿,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种形态就是以“去雇主化”为典型特征的新就业形态ღ◈✿✿,即在新技术公海赌赌船710ღ◈✿✿、新经济和新业态发展的推动下出现的ღ◈✿✿,依赖信息技术手段ღ◈✿✿、互联网平台ღ◈✿✿、通讯技术等提供商品或服务ღ◈✿✿,且劳动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的就业形态ღ◈✿✿。本文称这一类型的新就业形态为I型新就业形态ღ◈✿✿。I型新就业形态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关系有别于传统的标准化劳动ღ◈✿✿,即不存在明确的雇主与雇员的对应关系(平台经济中相当一部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只是一种协作关系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而非雇佣关系)ღ◈✿✿。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ღ◈✿✿,I型新就业形态与国际劳工组织界定的非标准就业(non-standard employment)或我国所谓灵活就业具有类似特征ღ◈✿✿。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这两个概念最早是并列出现在官方文件当中的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那么如何区分两者?相对于传统意义上以低技能ღ◈✿✿、低回报为主要特点的灵活就业而言ღ◈✿✿,新形式的灵活就业更加依赖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公海赌赌船710ღ◈✿✿,其就业主体ღ◈✿✿、工作方式ღ◈✿✿、工作技能要求ღ◈✿✿、工作回报均表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如其从业人员既可以是高技能人才ღ◈✿✿,也可以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者ღ◈✿✿;再如ღ◈✿✿,其中既可能包括高收入者ღ◈✿✿,也可能包括低收入者)ღ◈✿✿。

  I型新就业形态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ღ◈✿✿、共享经济ღ◈✿✿、平台经济ღ◈✿✿、众包经济ღ◈✿✿、零工经济等领域ღ◈✿✿,最常见的案例是随平台经济ღ◈✿✿、零工经济而兴起的各种“网约工”和“众包工作”(crowd work)ღ◈✿✿,如“网约车”“骑手”“快递”“网络直播”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以及远程技术服务ღ◈✿✿、远程文案ღ◈✿✿、远程视频音频处理ღ◈✿✿、远程数据处理ღ◈✿✿、“网络写手”等与数字劳动相关的工作ღ◈✿✿,甚至包括部分违法或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ღ◈✿✿,如“刷单员”“发帖员/跟帖员”等在线工作ღ◈✿✿。值得注意的是ღ◈✿✿,如果前述“骑手”“快递员”等与平台公司或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ღ◈✿✿,则其劳动就有了明确的从属特性ღ◈✿✿,其就业形式就属于后文将要提到的III型新就业ღ◈✿✿。

  除了“去雇主化”为特征的新型就业形态之外ღ◈✿✿,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ღ◈✿✿,还存在以“多雇主化”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ღ◈✿✿,本文将这类新就业形态称作为II型新就业形态ღ◈✿✿。II型新就业形态以“共享用工”为典型代表ღ◈✿✿。“共享用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ღ◈✿✿,第一种类型可称之为临时性共享用工ღ◈✿✿。譬如一家用工单位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如受订单ღ◈✿✿、疫情ღ◈✿✿,或季节变化的影响)在一定的时间内无法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充足的工作公海赌赌船710ღ◈✿✿,因此将员工临时性地提供给其他用工单位使用(与劳务派遣用工不同的是ღ◈✿✿,这类用人单位不是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ღ◈✿✿,而是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工作)ღ◈✿✿。第二种类型的共享用工叫策略性共享用工(strategic employee sharing)ღ◈✿✿,指的两家或多家相关联的用工单位建立用工联盟ღ◈✿✿,共同雇佣员工ღ◈✿✿。这种类型的共享用工比较适合那些在用工上具有时间互补性的企业ღ◈✿✿。譬如ღ◈✿✿,甲企业主要用工时间为春秋两季ღ◈✿✿、乙企业主要用工时间为夏冬两季ღ◈✿✿,如果采用共享用工的方式ღ◈✿✿,那么他们联合雇佣的员工就可以得到持续性的工作ღ◈✿✿,这一雇用形式已经在欧洲国家开始兴起ღ◈✿✿。

  II型新就业形态之“新”同样也在于劳动关系之“新”ღ◈✿✿。在标准就业中ღ◈✿✿,劳动关系往往表现为1对1的关系ღ◈✿✿,即一个特定的雇员对应一个特定的雇主ღ◈✿✿,而在II型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则表现为1对N的情况ღ◈✿✿。尽管如此ღ◈✿✿,II型新就业形态还是存在明确劳动从属特性ღ◈✿✿。而从劳动方式上来看ღ◈✿✿,II型新就业形态中既存在传统的劳动方式ღ◈✿✿,也存在与I型相似的新型劳动方式ღ◈✿✿。

  除了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之外ღ◈✿✿,还可以从劳动方式的角度来理解新就业形态ღ◈✿✿。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们工作方式的变化ღ◈✿✿,在传统劳动关系下ღ◈✿✿,新的职业ღ◈✿✿、新岗位ღ◈✿✿、新的劳动方式同样不断涌现ღ◈✿✿。本文称那些在传统劳动关系下的以劳动方式的新型化为特征的就业形态为III型新就业形态ღ◈✿✿。与前文提到的以“去雇主化”为特征的新就业形态类似ღ◈✿✿,III型新就业形态同样可以基于新技术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新经济和新业态的发展而出现ღ◈✿✿,同样可以表现出基于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及可移动工作的特征(ICT-based mobile work)ღ◈✿✿,同样可以表现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灵活性ღ◈✿✿。

  III型新就业形态最大的特征是劳动方式的新型化ღ◈✿✿。近年来ღ◈✿✿,随着新技术和新经济的发展ღ◈✿✿,逐渐兴起的新职业ღ◈✿✿、新岗位ღ◈✿✿,如人工智能工程师ღ◈✿✿、电子竞技运营师公海赌赌船710ღ◈✿✿、轰趴师ღ◈✿✿、线上装修师等带来的相当一部分就业形式也属于III型新就业形态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ღ◈✿✿,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期间ღ◈✿✿,在线工作ღ◈✿✿、远程办公等借助互联网和通讯技术手段的新的工作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ღ◈✿✿,这种新发展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工作方式ღ◈✿✿。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ღ◈✿✿,与I型新就业形态不同的是ღ◈✿✿,III型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ღ◈✿✿,即存在明确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对应关系ღ◈✿✿。同样是“网约工”“电子竞技员”或“人工智能工程师”ღ◈✿✿,当其与关联企业(如平台企业)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ღ◈✿✿,他们的就业形态就属于III型新就业形态ღ◈✿✿,而当他们没有明确的劳动从属关系时ღ◈✿✿,则属于I型新就业形态ღ◈✿✿。

  近年来上述三大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快速发展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I型和III型新就业形态ღ◈✿✿。就I型新就业形态而言ღ◈✿✿,其本质上是新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的新形态的非标准化就业/灵活就业ღ◈✿✿。而非标准化就业在全球范围内ღ◈✿✿,特别是在新兴经济体中一直占有非常突出的比例ღ◈✿✿。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发布的《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显示ღ◈✿✿,全球范围内仅有1/2的工作者属于工薪就业ღ◈✿✿,其中仅45%为全日制的稳定雇员ღ◈✿✿。世界银行的2019年的统计数据也显示ღ◈✿✿,数字技术正在产生更多的短期性工作ღ◈✿✿,而不是“标准化的”长期合同ღ◈✿✿,这通常是通过在线工作平台产生的ღ◈✿✿。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ღ◈✿✿,我国包括零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数以亿计ღ◈✿✿。在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当中ღ◈✿✿,有相当比例者的就业形态正是本文所谓I型就业ღ◈✿✿。目前国内一些机构统计的与共享经济ღ◈✿✿、平台经济相关的就业数据ღ◈✿✿,尽管其中既包含了I型又包含了III型新就业形态ღ◈✿✿,但总体上可以反映出这两类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ღ◈✿✿。譬如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连续几年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ღ◈✿✿,从2016年到2019年平台企业员工数分别为585万人ღ◈✿✿、716万人ღ◈✿✿、598万人和623万人ღ◈✿✿,而这期间依赖平台经济提供服务者的人数分别为6000万人ღ◈✿✿、7000万人ღ◈✿✿、7500万人和7800万人ღ◈✿✿。其中依赖平台经济提供服务者绝大多数为本文所谓I型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课题组2019年的两份研究报告(《阿里巴巴零售平台就业机会测算与平台就业体系研究报告》《滴滴就业体系与就业数量测算》)分别显示ღ◈✿✿,2018年阿里巴巴零售平台总体为我国创造4082万个就业机会ღ◈✿✿;滴滴出行平台在国内共带动1826万个就业机会ღ◈✿✿,其中包括网约车ღ◈✿✿、代驾等直接就业机会1194.3万个ღ◈✿✿,带动间接就业机会631.7万个ღ◈✿✿。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ღ◈✿✿,I型和III型新就业形态在吸纳就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ღ◈✿✿。并且值得注意的是ღ◈✿✿,新就业形态在分流ღ◈✿✿、吸纳传统行业溢出的劳动力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海赌赌船710ღ◈✿✿。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升级ღ◈✿✿,部分传统行业的从业人员面临着被“挤出”的压力ღ◈✿✿,而新经济和新业态则为这些被“挤出”者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ღ◈✿✿,截至2017年底美团外卖配送侧活跃骑手中来自煤炭ღ◈✿✿、钢铁等传统产业的工作占比达31.2%ღ◈✿✿。

  除了I型和III型新就业形态得到快速发展之外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ღ◈✿✿,II型新就业形态之“共享用工”也开始在我国逐步兴起ღ◈✿✿。据报道ღ◈✿✿,目前“共享用工”这一模式已在零售业ღ◈✿✿、物流业ღ◈✿✿、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应用ღ◈✿✿,并从一线城市向二ღ◈✿✿、三线城市扩展ღ◈✿✿。通过对两种基本形式的“共享用工”的讨论ღ◈✿✿,笔者认为ღ◈✿✿,“共享用工”不只是特殊时期企业“抱团取暖”的应急之策ღ◈✿✿,更有可能成为疫情危机后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ღ◈✿✿。

  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及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ღ◈✿✿,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也成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抓手之一ღ◈✿✿。然而新就业形态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短板”ღ◈✿✿,这些“短板”是由新就业形态的特征所决定的ღ◈✿✿。根据本文的分析ღ◈✿✿,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可以从“新”劳动关系和“新”劳动方式两个角度来理解ღ◈✿✿。

  就“新”劳动方式而言ღ◈✿✿,正如已有研究概括的那样ღ◈✿✿,三大类新就业形态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这样一些新的特征ღ◈✿✿: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弹性化ღ◈✿✿、工作内容的碎片化与可选择性ღ◈✿✿、由新技术ღ◈✿✿、新经济所导致的职业或岗位的新型化ღ◈✿✿、互联网和通讯技术的普遍使用ღ◈✿✿、劳动者工作自主性增强公海赌赌船710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个体化或分散化ღ◈✿✿、工作边界的扩大化与全球化ღ◈✿✿、工作组织的虚拟化ღ◈✿✿、劳动报酬的多样化ღ◈✿✿,等等ღ◈✿✿。需要说明的是ღ◈✿✿,新就业形态中同样也包含着大量的“传统”劳动方式ღ◈✿✿,譬如ღ◈✿✿,在本文所谓的I型和II型新就业形态当中ღ◈✿✿,毫无疑问包含着传统的劳动方式(之所以将这些就业形态归为新就业形态ღ◈✿✿,是由于其劳动关系“新”)ღ◈✿✿。在新就业形态中ღ◈✿✿,无论劳动方式是“新”还是“旧”ღ◈✿✿,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都不会构成太大的障碍ღ◈✿✿,相反ღ◈✿✿,劳动方式的更新促进了新职业ღ◈✿✿、新岗位的兴起ღ◈✿✿,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ღ◈✿✿。

  就“新”劳动关系而言ღ◈✿✿,主要体现在本文所谓的I型和II型新就业形态当中ღ◈✿✿。其中I型新就业形态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ღ◈✿✿,或曰“去雇主化”ღ◈✿✿。共享经济ღ◈✿✿、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众多就业机会ღ◈✿✿,但相关从业人员与平台及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普遍ღ◈✿✿。2019年一项涵盖中国主要的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的调查显示ღ◈✿✿,在被调查的网约车驾驶员中非标准化就业占比高达66.32%ღ◈✿✿。在I型新就业形态中ღ◈✿✿,多数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关联企业签订的是商务合同ღ◈✿✿、加盟协议等ღ◈✿✿,平台企业提供信息服务ღ◈✿✿,而劳动者则借着平台信息为需要的服务对象(消费者)提供劳务或商品ღ◈✿✿。此外ღ◈✿✿,劳动者也可以同时对接多个平台开展具有自雇性质的工作ღ◈✿✿。这些都使得I型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有别于标准劳动中的劳动关系ღ◈✿✿,并且表现出与传统意义上的灵活就业类似的特征ღ◈✿✿。正是由于I型新就业形态的“去雇主化”特征ღ◈✿✿,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ღ◈✿✿,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对这类就业形态进行有效规制ღ◈✿✿,进而使得I型新就业形态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些挑战ღ◈✿✿:其一ღ◈✿✿,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面临着众多障碍ღ◈✿✿。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ღ◈✿✿、医疗保险ღ◈✿✿、工伤保险ღ◈✿✿、失业保险等保障问题ღ◈✿✿。其二ღ◈✿✿,I型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劳务和商品供给方式的多主体化和分散化也使得相应的市场监管工作难度大大增加ღ◈✿✿;其三ღ◈✿✿,公共就业服务难以有效涵盖I类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或潜在劳动者ღ◈✿✿。现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主要针对的是传统就业模式ღ◈✿✿,而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或拟进入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还存在着很大的空白ღ◈✿✿。其四ღ◈✿✿,个体化劳动者的生产资料风险问题ღ◈✿✿。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供给过程中还伴随着生产资料的投入(如资金ღ◈✿✿、运输工具ღ◈✿✿、网络设备等)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即他们还面临着以个体化ღ◈✿✿、分散化的方式承担资金或生产资料的风险ღ◈✿✿。

  对于II型新就业形态而言ღ◈✿✿,尽管其表现出“多雇主化”的倾向ღ◈✿✿,但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于I型新就业形态要明确得多ღ◈✿✿。这一类型的新就业形态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共享用工的法律规制问题ღ◈✿✿。前文提到的第一种类型的共享用工涉及到将员工派遣至其他企业工作的情形ღ◈✿✿,目前针对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劳务派遣企业(如派遣企业需要获得经营许可等)ღ◈✿✿,这些法规是否适用于企业因临时用工不足而将员工派遣至其他企业的情形ღ◈✿✿,以及其共享用工的企业在员工共享期间彼此权责等都值得进一步探究ღ◈✿✿。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ღ◈✿✿,III型新就业形态属于标准化就业ღ◈✿✿,受到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ღ◈✿✿,因此其发展过程并不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ღ◈✿✿。对于那些由于工作方式的变化可能会带来的企业管理问题ღ◈✿✿,譬如远程办公ღ◈✿✿、分散办公ღ◈✿✿、工作内容的拆解带来的员工管理问题ღ◈✿✿,等等ღ◈✿✿,其实都可以由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探索化解之道ღ◈✿✿。值得关注的是ღ◈✿✿,对于III型新就业形态而言ღ◈✿✿,工作场景和工作时间的非标准化也可能带来一些法律层面值得关注的问题ღ◈✿✿。譬如在分散办公或移动办公过程中ღ◈✿✿,由于员工并不是在企业统一限定的时间和场所中劳动ღ◈✿✿,当出现劳动安全事故时ღ◈✿✿,如何认定事故责任?出现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这类问题在传统的标准化就业中也出现过(如交通运输企业员工的移动办公)ღ◈✿✿,所不同的是ღ◈✿✿,随着III型新就业的发展ღ◈✿✿,越来越多的工作可能在分散的时间ღ◈✿✿、分散的地点展开ღ◈✿✿,如何保护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ღ◈✿✿,如何化解这种情形下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ღ◈✿✿,也是必须关注的法律问题ღ◈✿✿。

  总结上述有关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可以看出ღ◈✿✿,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短板”主要不是由劳动方式“新”导致的ღ◈✿✿,而是由劳动关系的“新”导致的ღ◈✿✿,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I型新就业形态中的“去雇主化”特征带来的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及权益保障问题ღ◈✿✿。从本质上来看ღ◈✿✿,I型新就业形态与传统意义上灵活就业具有一致性ღ◈✿✿,I型新就业形态同样也包含着相当一部分就业时间ღ◈✿✿、就业地点ღ◈✿✿、劳动收入不固定的“三不固定”的特点ღ◈✿✿。因此可以说I型新就业形态就是一种随新技术ღ◈✿✿、新经济ღ◈✿✿、新业态而来的新的灵活就业ღ◈✿✿,只是这种新的灵活就业的就业人员更加复杂化ღ◈✿✿、所需技能更加多样化ღ◈✿✿、劳动方式与新经济形态有着更多的关联性ღ◈✿✿。I型新就业形态同灵活就业一样ღ◈✿✿,因劳动者法律地位认定的复杂性ღ◈✿✿,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众多不足和隐患ღ◈✿✿。以前文提到的社会保障为例ღ◈✿✿,I型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只能按照各地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ღ◈✿✿。其不足在于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一方面险种有限(大多限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ღ◈✿✿,无法涵盖失业和工伤保险)ღ◈✿✿,大多要求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且无法异地携带ღ◈✿✿,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用人单位的分担ღ◈✿✿,个体参保负担重ღ◈✿✿,保障水平低下ღ◈✿✿。尽管一些地区开始尝试为本文所谓I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设置补充性的商业保险(如江苏吴江由政府主导而设立的针对快递ღ◈✿✿、外卖等类型的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险)ღ◈✿✿,但针对I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ღ◈✿✿。

  针对“去雇主化”带来的“短板”ღ◈✿✿,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ღ◈✿✿。第一种思路可称之为“雇主化”ღ◈✿✿,即强调要强化平台及关联企业的责任ღ◈✿✿,寄希望于平台及关联企业与相关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ღ◈✿✿,明确劳动关系ღ◈✿✿。但“雇主化”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平台及关联企业的负担ღ◈✿✿,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和“稳市场主体”的政策背景下ღ◈✿✿,“雇主化”在基层的实践层面的推进阻力是可想而知的ღ◈✿✿。并且过于强调“雇主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新经济ღ◈✿✿、新业态的发展趋势ღ◈✿✿。新技术和新经济的发展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ღ◈✿✿,追求劳动过程中的自由ღ◈✿✿,或者说追求劳动过程中的非“从属性”越来越得到新生代劳动力的青睐听话 坐下去就不疼了ღ◈✿✿。因此就有了第二种思路ღ◈✿✿,那就是要求打破传统意义上对就业的认知ღ◈✿✿,重新界定劳动就业过程ღ◈✿✿,并据此改变传统的劳动保障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ღ◈✿✿,譬如基于劳动本身而非劳动关系来建立全新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ღ◈✿✿,等等ღ◈✿✿,这一思路在欧洲一些国家也得到了积极倡导ღ◈✿✿。目前在实践层面也出现了各种“补短板”的探索ღ◈✿✿。譬如江苏昆山出现的“好活”平台ღ◈✿✿,其做法是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ღ◈✿✿,然后作为中介将这些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其他灵活用工单位联系起来ღ◈✿✿。值得注意的是ღ◈✿✿,这些尝试对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的成效如何ღ◈✿✿,特别是对本文提到的I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效果如何ღ◈✿✿,还有待进一步观察ღ◈✿✿。

  ①国际劳工组织ღ◈✿✿:《2015年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工作性质的不断改变》ღ◈✿✿,北京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ღ◈✿✿,2016ღ◈✿✿。

  ②王永洁ღ◈✿✿:《平台型非标准就业与劳动力市场规制》ღ◈✿✿,《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ღ◈✿✿,2020年第3期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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